修正3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0點 | 公私立國民中學網
一、為規範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臨時人員之進用及運用,使其辦理之業務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質,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規範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臨時 人員之進用及運用,使其辦理之業務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指各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令,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 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 (三)醫療藥品基金聘用之本市市立醫院及各區衛生所約用人員。
三、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 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但輔助性之公權力行使或因機關組織特性或業務之特殊需要而於本要點實施前業已 進用之臨時人員所辦理之工作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業務經檢討現有人力無法調整運用,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始得 進用臨時人員: (一)機關業務性質特殊,經檢討無法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 及運用志工等替代性措施辦理,以本府經費進用者。 (二)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 者。
五、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以公平、公正、公開甄選為原則。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為各機關之臨時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三)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七、各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八、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 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 單位中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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