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票 | 公私立國民中學網
绑架罪的刑罚[编辑]·一、存有下列意圖,而以暴力、威脅或詭計綁架他人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二、如出現第152條第2款所規定之任一情況,行為人處5年至15年 ...
一份綁架勒索文件綁票亦稱綁架、擄人勒贖,港澳地區俗稱標參,是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質,然後向其家族或相關機構、政府提出金錢或者政治目的等利益要求勒索。被綁架者俗稱為肉參、肉票。綁票者在綁票期間把人質殺害稱為撕票。
被綁架的人質通常會被罪犯用繩索甚至手銬進行捆綁約束,有時候會用膠帶封住嘴巴,用布帶蒙住眼睛,關押在房屋、汽車甚至山洞中。綁架案件有可能動用到大量警察力量圍捕攻堅,為了引起社會及傳播媒體的注意力,也有可能自導自演綁票來惡作劇,或是藉此來掩飾其他罪行。
由於曾經發生過綁架案件被媒體報導後,綁票者將人質撕票。媒體在得知綁架案件後,確定人質已獲救或遇害之前,可能不會報導。
綁架罪的刑罰[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根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修訂、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 綁架致人死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法定刑只有死刑的情形之一。
2009年2月28日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加入「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
香港[編輯]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綁架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3]
澳門[編輯]《刑法典》第154條(綁架):[4]
一、存有下列意圖,而以暴力、威脅或詭計綁架他人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a)勒索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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